首页   |  关于协会  |  行业动态  |  美容知识  |  会员名录  |  产品备案查询 |
法律法规  |  备案流程  |  新品招商  |  联系我们  |  代理商名录 |  市场行情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化妆品标识祛疤无斑不属医疗作用标识
更新:[2008-9-8]   来源:[本站原创]

化妆品标识祛疤无斑不属医疗作用标识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于今日正式生效,新规明文要求产品标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对于新规,有市民提出疑问,祛痘、祛斑等算不算医疗作用标识?质检部门表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已经出版,其中列举了部分化妆品标签标识禁止用语,祛痘、祛斑不在所列,但除菌、祛疤、抑菌、杀菌、消除斑点、止脱、无斑等属于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用语都不得使用。

    另外,鉴于目前化妆品的存货依然有相当数量,原定的执法查处期推迟到明年10月1日。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据广州市质监局介绍,新规定对化妆品进行了重新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也就是说,清洁牙齿的牙膏也属于化妆品行列。

    走访各大商店后,发现不少化妆品对成分表少有列出。另外,“杀菌”、“阻碍黑色素”等医疗术语则出现在化妆品的标识上。比如有化妆品的小包装说明书中标注有“杀菌”“抑菌”等字样。而新列入化妆品行列的牙膏,“防蛀、增白、除菌”的广告用语则比比皆是。

   相关信息连接
 
 
联系电话:0991-5588197   传真:0991-5588017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仓房沟路178号泰祥大厦10楼B座

版权所有 2007 -2008 新疆洗涤化装品协会  新ICP证08001615号 关于我们

技术支持:新疆织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