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监部门对牙膏等产品展开生产许可证查处工作
为保证牙膏、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有效实施,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部署,自治区质监督部门将自2008年8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查处未获牙膏、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
自2008年8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该产品。违反规定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新投产、新转产有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电烤炉(含电烤箱、分层烘炉、羊肉串烤箱、烧烤架、电饼铛、隧道炉等)的2002年第34号无证查处公告仍然有效。各地质监部门将继续加强这些产品无证查处的工作。
|